问题:登记机关如何审查验资报告?
答:登记机关审查验资报告的重点是:
(1)报告标题应为“验资报告”。
(2)验资报告应载明收件人即验资业务委托人的全称。
(3)验资报告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是主任会计师或其书面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是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如果是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依法附具其设立单位的授权文件。
(4)验资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验单位确认和签署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的日期。
(5)验资报告上标明的附件如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变更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等材料应加盖会计师事务公章或验证章、骑缝章并随报告完整提供给企业登记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类验资工作底稿如银行收款凭证、对账单、银行函证回函、评估报告、公司会议决议等如果未被明确标明为报告附件,则不能作为验资报告附件一并提交登记机关。
(6)验资报告应附本验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