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南昌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晚了的合理理由。
(1)收到成都商标局的决定/裁定通知书(2)准备相应复审材料(3)提交复审申请(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4)成都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复审申请(5)申请人在30内答辩(6)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7或12个月)(8)收到决定书(9)提起诉讼(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