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子厦门公司和分厦门公司的区别如下:
一、子公司的概念:子公司是指51%以上的股份被另外一家公司所拥有,也可以全资控股。
二、特征:1.子公司有独立的财产,2.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3.子公司有自己的章程与健全的任职人员,4.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
三、分公司的概念:总公司的下属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四、分公司的特征:1.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2.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以及健全的任职人员,4.分公司名称是在总公司后面加上具体的市区分公司。
以上就是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希望能帮到您!
答:现将分厦门公司及子厦门公司的区别公布如下:
分公司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章程与职员,冠于总公司名称
子公司是指50%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子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有注册资金),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自己的章程,拥有健全的任职人员,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
以上就是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区别,需要对您有帮助
分厦门公司与子厦门公司的区别:
一、法律地位
1、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二、责任承担
1、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2、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三、设立方式
1、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2、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四、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1、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注意:《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2、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五、税收
子公司对税务系统是独立的,分公司对税务系统是附加在母公司的。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其对外关系是完全独立的,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投资人可能是多个法人或个人,投资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其法人是总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不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总公司是唯一的投资人。在税收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没有区别的,税收的确定是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性质有关,与其组织形式无关。当然,企业无力承担缴纳税收义务时,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可能在追缴权方面会一些不同。
分厦门公司:“总厦门公司下属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1.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及健全的任职人员
4.分公司名称是在总公司后面加上具体的市区分公司
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占股份51%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所拥有”
1.有独立的财产
2.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3.有自己的章程和健全的任职人员
分厦门公司:“总厦门公司下属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1.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及健全的任职人员
4.分公司名称是在总公司后面加上具体的市区分公司
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占股份51%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所拥有”
1.有独立的财产
2.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3.有自己的章程和健全的任职人员
子厦门公司是有独立的法人和股份的,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可以跟母厦门公司不一样的;
分公司的话是没有法人的,只有负责人,其他公司信息都要按照总公司的来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