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土地增值税合规(三)代收费用处理过程中的纳税合规中:例题:只考虑了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减少了土地增值税,没有考虑增加了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不是要增加?
2、哪些费用是在售房时必须代收的费用?政府部门直接开发票给房产企业再由企业开发票给购房者吗?如何开发票?谢谢
学员cq12621,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代收费用的增值税处理,财税字〔1995〕48号有明确规定,如下: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所以在税收合规实务中,要综合考虑,不能单考虑一个税种的问题。
2、关于哪些费用是在售房时必须代收的费用,需要看当地政府的规定。
最常见的代收是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会替地税局代收契税,但这个契税不应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和成本,也不会由房地产企业给客户开发票,通常房地产企业将代收的契税作为往来款核算,在支付给地税局后,由地税局为客户开具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