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样运用“实质性加工标准”进行合肥税务合规?
答: 关于货物原产地的确认,有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所谓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另外,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是分别进口的,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假设一个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在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韩国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新加坡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马来西亚的生产阀门,菲律宾的生产轮胎,越南的供应玻璃,则汽车的总装配厂的选择将成为合规的重点。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应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作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同时,要使总装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达到30%的标准,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产品仍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当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区别不再存在时,选择产品的“实质性加工”地点,关税的因素不再存在。那时,只有两个因素可供考虑:一是成本,二是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