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凭工伤员工提供的住院期间的加盖有该住院医院盖章的伙食费的普通收据,付出的伙食费,无正式杭州发票,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