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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利润分配时怎样做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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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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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是投资者和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的时间,即确认利润分配的时间,是利润分配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作出决定向内、向外分配利润的时间。

伴随着利润分配,不可避免地要缴纳所得税。我们接下来具体了解企业在分配利润时怎样进行武汉税务合规。

1.利润分配时的税务合规思路

公司利润分配环节的缴税问题,可以从分配利润的公司一方和分回利润的法人或个人投资者一方(即股东)两个层面来观察。从公司层面来看,由于利润分配只能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能在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但是,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当年利润是否分配以及分配多少、如何分配等,却会影响到股东的税收利益,因为股东对其股利收入负有缴纳所得税的义务。所以,在现行税制框架下,分配利润的公司将负有代扣代缴股东因股利收入而发生的所得税义务。

如果公司的当年利润全部留存,不予分配,即所实现的税后利润在公司累积,就能规避股东分得的股利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其分配形式无论是派股(现金股利形式),还是送红股(股票股利形式),股东都要就其股利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而且,公司利润分配的比例决定了股东股利收入的多少,这进一步决定了股东应缴纳所得税税额的多少,同时也会形成股利在公司和股东两个层面所得税的重复征收。

尽管分配利润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自身不会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但对其分配的股息、红利,负有代扣代缴股东应纳的所得税义务。比如,当股东为自然人居民时,若公司向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分配利润的公司就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当股东为外国居民时,分配利润的公司向外国居民(法人或自然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这时分配利润的公司就是预提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我们从股东层面看,来自于被投资公司的股息、红利,作为其收入的一种形式,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法人股东的股利收入要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的股利收入要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话,公司分配的股利,实际上要面临双重课税。第一重是在公司层面,公司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要依法就其当年的应税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所以,利润分配是在公司缴纳所得税后,对税后利润进行的分配;第二重是在股东层面,股东要依法对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这就形成了重复征税。

对于股份制公司来说,在利润分配环节的税务合规,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股份公司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使股票增值的方法来税务合规。这样的话,公司的资产总额扩大,股票没有多发行,公司的股票得到了升值,比发放现金有更好的效果。不仅使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股息部分)无需再交,公司也取得了再投资的较好机会:还有一种是设立持股公司,比如公司可在国外某低税区成立持股公司。这样的话,母公司可将股息留在持股公司,将低税区获得的税收优惠暂时保存,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假若股东为自然人,显然不能享受税收抵免的待遇,双重征税也将变得无法避免。这时,股东可将股利直接转增股本,形成投资,从而增加股东所持股票价值或延期支付股息。从而使股东避免因分配股息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缓缴个人所得税,以便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利润分配税务合规案例分析

【案例】

SD省X公司于2023年1月购入Z公司普通股股票20万股,每股25元,占Z公司股本总额的40%。Z公司在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15%。2023年,X公司自营利润150万元,所得税税率25%。这两家公司在分配利润时,面临两个方案供选择:

第一种方案:2023年4月,Z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50%以股息形式分配股利,X公司分得60万元;2023年10月,X公司将其拥有的Z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售,转让价格为550万元。

第二种方案:Z公司保留利润不分配,在2023年10月,X公司将其持有的Z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售,转让价格为610万元。

那么,X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才能实现减轻税负呢?

【分析】

在第一种方案下,X公司的自营利润应纳税额:

150×25%=37.5(万元)

股息所得应缴税额:0元

转让所得应缴税额:

(550-500)×25%=12.5(万元)

X公司2023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额:

37.5+12.5=50(万元)

在第二种方案下,虽然X公司税前获利数额与第一种方案相同,都是110万元(60万+50万),但两者在缴税数额上会有区别。其中,X公司自营利润应 纳税额:

150×25%=37.5(万元)

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

(610-500)×25%=27.5(万元)

X公司在2023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37.5 27.5=65(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X公司在股权转让前进行了利润分配,从而避免了重复缴税。因此,第一种方案与第二种方案相比,X公司减轻税负15万元(65万-50万)。

另外,我国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若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从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则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对于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进行转让之前分配股息时,投资方的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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