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问公司引进博士人才(均为中国公民)发放一次性安家费税后30万元,公司全额承担个人所得税,请问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能享受何种优惠政策?应如何进行合肥税收合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学员,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关于人才引进,不同省份的税务给予过明确回复https://www.ah-l-tax.gov.cn/portal/bsfu/zx/1470602803147362.htm
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一次性年终奖来申报个税。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