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等5种情形时,会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您好
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1,自2023年4月税率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您好!同时符合以下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