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企业销售货物收取运费时该怎样进行重庆税收合规?
【例】 A木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建材销售、兼有汽车运输。A公司一年购销木材10万吨,木材的单位采购成本为450元/吨,总成本4 500万元(不含税,下同)。木材的销售单价为540元/吨,销售额5 400万元(不含税,下同)。木材的单位运价400元/吨,运输总成本4 000万元。公司运输木材实行两段运输,第一段是用小吨位的汽车运至某卸货点卸货,用大吨位的重载车装货后再进行第二段的运输。第一段因是小吨位车运输,运费相应高一点,距离远一点,单位运价为360元/吨,运价3 600万元;第二段因是重载车运输,运费相应低一些,距离短一点,单位运价40元/吨,运价400万元,两段运费合计4 000万元。运输木材需要支出的汽车的油料、零配件等计1 000万元,进项税170万元,需要支付高速公路过路费2 000万元。该怎样进行安排,才能达到重庆税收合规的目的?
答: 有几个方案可供分析:
方案一、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
A企业销售木材并负责运输,“营改增”前称为“混合销售”,“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称为“混业经营”。对于“混业经营”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因此,公司销售木材并负责运输,只需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销售木材的销项税918万元(5 400万元×17%),木材的进项税765万元(4 500万元×17%),木材应纳增值税=153万元(918万元-765万元,下同);兼有运输业的销项税=4 000×11%=440万元,汽车耗用的油料及零配件的进项税为170万元,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即(440万元-170万元),“混业经营”的应纳增值税合计=423万元即(木材应纳增值税153万元 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公司的税负为4.50%即(423万元÷9 400万元×100%)。如汽车为新购的,还可以抵扣税金,税负还能降低一点,不过影响企业税负是过路费无法抵扣。
方案二、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将独自运输改为与一般纳税人联运。
企业可以将“混业经营”中的兼有运输业改为联运,前一段的运输由(其他)运输部门联运,联运价为3 600万元即(360/吨×10万吨),后一段由A公司运输,运价为400万元即(40元/吨×10万吨)。木材应纳增值税153万元,运输的销项税=4 000×11%=440万元,A公司的汽车耗用的油料及零配件的进项税为17万元(A公司完成联运的10%,进项税折算=170万元×10%,下同)。按联运方开具增值税费用发票计算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即396万元(3 600万元×11%),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万元即(440万元-17万元-396万元),“混业经营”应纳增值税=180万元即(153万元 27万元),企业的税负为1.91%即(180万元÷9 400万元×100%)。联运后A公司运力多了,车辆可从事其它工作,也可出售车辆。
从上述计算分析来看:如按税负比较,方案二,税负率只有1.91%,方案一税负为4.5%,相差2.59个百分点。销售货物收取运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