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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当办理备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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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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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依照《青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青岛公司应当办理备案的情形有哪些?

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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