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欠A公司货款100万元,拟给A公司70万元,另外抵偿一辆汽车。该汽车原值为60万元,折旧30万元。该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票给A公司?这辆车A公司还要转出,取得这辆汽车时需要接收哪些资料?
答:据所述问题判断,该单位拟以汽车抵账,抵账金额为30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该单位以汽车抵债,汽车的所有权已转至A公司,同时该单位不用偿还债务,该单位从A公司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该单位属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行为,即销售货物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单位应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该单位应向A公司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一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第2条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1)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2)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3)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因此,该单位应向A公司提供《二手车发票》,并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A公司取得该汽车,应有抵偿协议,二手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书,汽车,保险单证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