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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销售提成与奖励如何进行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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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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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提成与奖励如何进行青岛税务合规?

【例】 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成衣制品的企业,其生产的服饰主要在国内市场销售。随着国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市场占有份额萎缩、应收账款增加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2023年开始,公司销售人员改变考核方法,将销售人员的报酬与销售业务捆绑起来,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提成5%;销售150万元,提成8%;销售量在200万元以上的,提成10%。

经过本厂10个供销人员的共同努力,2023年该企业在市场开拓上打了一个翻身仗,生产形势比较好,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上去了。到了年底,该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要与大家兑现。以前没有拿过多少奖金的供销人员一下子遇到了新问题。他们没有想到自己辛辛苦苦跑出来的奖金还要缴纳一大笔税金。以供销员赵某为例,他平时每月从企业领取3 500元,年终按销售业绩提取奖金12万元。企业按规定代征代缴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为:

120 000×25%-1 005=28 995(元)

对此赵某认为:“自己实际得到的奖金并没有这么多,企业发放的奖金总额中有相当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用,按奖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青岛税务合规呢?

答: 赵某说得很客观,他取得的实际收入的确没有那么多。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将会计核算方法改变一下,虽然企业对供销人员的收入与销售业绩挂钩,采用“提成制”办法,但在具体处理有关差旅费和招待费用时作适当变通,即平时将差旅费和招待费用分离出来实报实销,因为这些项目是可以在企业的有关费用项目中列支的,到年底结算时再统一计算有关费用。

这样做的结果有个好处:一是降低企业的工资基金和个人的名义收入数量,减少个人所得税;二是增加企业的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假如在以上个人提取的“提成奖”中差旅以及通讯费等费占30%,招待费用占10%,并取得合法的凭证,而账务处理过程中对供销人员每月的差旅费36 000元、业务招待费12 000元。做如下账务处理:

如果我们假设其他供销人员所取得的销售业绩与赵某相同,那么就有:

全年每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 000×20%-555=13 845 (元)

通过以上计算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进行税务合规以后,个人所得税降低了151 500元即[(28 995-13 845)×10],一年中供销人员人均减少税负15 150元。

目前,多数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市场开拓情况都以一定的方法给予奖励,其方法主要是将销售人员的销售业务量与报酬有机地结合起来,即按销售量乘以一个百分比,作为销售人员的提成奖金。这种做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当然是适用的有效方法,但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就有其不尽合理之处,从而引起争议。

如果我们能够将供销人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作适当的分解,或者在企业享受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之间进行权衡,企业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选择较低的税率来赋税,只要计算准确、操作得当,其结果必然是企业和个人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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