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人寿保险合肥公司的财务人员,营改增前各地分支机构独立纳税,营改增后已经实现省级增值税汇总纳税。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现在公司正在准备2023年1季度纳税申报,请问我公司在营改增前享受免税的保险产品已缴未退税款,是在分支机构还是在总机构抵减或退税?
您好,深圳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保险合肥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合肥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总机构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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