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已经不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因此,用于在建工程的外购原材料也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但是,自建,外购不动产是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第十三个月)40%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共分两年,因此,转出的40%只是暂时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在第十三个月仍然可以再抵扣。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我们公司在上上海乡,这个月购入一台农用机械,对方开给我们的是免税发票。请问我们收到这免税发票能否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你好,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3年第39号公告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拨打189-1755-8686,致电轻创企易问小编
一般纳税人在出租简易计税的房屋时,代扣代缴的电费属于转售性质吗?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那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港杂费发票,应取得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何种票据要根据服务提供方的具体情况确定。
问 :我厂于2023年9月30日发生火灾,致使一批货物被烧毁,损失价值大约一百多万元。这种火灾损失是否属于税法上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没有具体指明火灾损失也属于非正常损失,那么,在作火灾损失账务处理时,要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火灾引起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损失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对照上述规定,如发现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公章不规范,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税务机关对贵公司取得加盖专用章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中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处理有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