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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营瓶装液化气的经营者,其《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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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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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营瓶装液化气的经营者,其《城市燃气企业苏州资质证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后继续经营的,该如何处罚?

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于经营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苏州资质证书被建设部门撤销,工商部门应在接到建设部门的书面通知或者监管发现后,及时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的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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