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从个人手中购买股权,个人取得收益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贵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当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