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博士生论文写作中“引用”他人作品是否也涉及青岛著作权法律问题?论文引用、引经据典是研究写作中的普遍现象,那么论文引用是否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
案例: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全部数据与图表及部分文字被一师兄拿来作为他的专著的一部分内容出版了。在图表数据及文字出现的地方并未注明出处,只在书的后记中提到部分数据来源于某某的博士学位论文。而这位师兄(专著的第一作者)没有实质性的指导与帮助(当时他主要在国外),我的导师放在第三作者位置。他的这种行为是否已构成侵权?他反复为自己辩护是引用。这是引用吗?还涉及到其他几位同门的论文被这样引用的情况。这在学术界可以说是一种不少见的现象,因此也众说纷纭。
解答:根据青岛著作权法的规定,引用有特定的含义。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超出上述规定的引用等行为,都是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引用,要在具体引用内容上注明引用内容的法定信息(如出处、作者信息),这是原则。在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还要根据具体情节细致判断,要看使用的具体内容(包括具体内容的独创性含量)、范围数量等等。
学校师生间的文章问题,可能更具特色一些。但作为一个学者,掌握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是绝对应该的,违法的行为常常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烦恼。即使不发生违法问题,还有科研、写作道德、文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