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提问标题:纳沈阳税合规的问题
提问内容
2008年成立的A地化工公司是商贸企业,生产胶类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等。年收入4500万,产量约3100吨。化工公司因为客户都是各类X厂,合同不能动,招标都是以化工公司名义。实质是化工公司因租期到了,已搬迁到B地。2023年在B地新注册了新材料公司,是工业企业,并办理手续新材料公司全资收购化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同时在B地注册了化工公司B地分公司。与当地政府的共识是A地的化工公司不注销,每年还是会交部分税,B地新材料公司及化工B地分公司可以合并纳入每年纳税考核指标,3年平均300万。
目前因为账务切换问题,大部分收入费用还是在化工公司,新材料作为母公司,很少有收入费用。
2023年合规收入5000万。产量3500吨。计划化工公司年税60万、母公司新材料税200万。
老师,请问
1、成本主体放在化工B地分公司好,还是母公司新材料?
2、假如销售利润率是16%,放多少利润在化工比较合适?
3、这样操作有哪些问题没考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利用?
学员,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1.如果非高新企业没有收入,建议放到高新企业。如果非高新企业有收入,成本放到非高新企业较好,因这些材料并不是研发使用的,也就是说不能进行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本身有企业所得税税率上的优惠,所以即便高新技术企业有盈利,适用的税率也比其他企业低。如果高新和非高新企业收入相当,建议根据两个企业的已有收入和费用情况在两个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2.如果销售利润率是16%,建议全部放在高新企业,充分利用所得税优惠。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