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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提出计算机网络域名属于一种债权,您对域名权利性质有何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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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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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是一名在日本的中国留学生。请教一个关于网络域名权利性质的问题。

关于“域名本身具有民事权利性,至少是一种民事权益,尚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不一定就要否认其民事权利属性”的表述。

对此,日本的学者大多认为:

(1)域名登记申请人在登记域名后,有使用该域名的权利。而为对该域名在网上正常使用,提供和维持使用可能的状态的,是域名登记机关的义务。因此,登记人对域名的使用权仅为对域名登记机关的债权。

(2)域名登记人在其域名获到登记后,并不能像商标权人那样,对第三者产生排他性的所谓的“域名权”这样的权利。

(3)有关商标权人对该域名,并不具有所谓的域名权,只有在有人侵犯其商标权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才能对商标权所有人给与一定的法律救济。

我的问题一:域名的“民事权利性质”与上述(1)的“债权”有何异同?

我的问题二:是否认为日本学者对域名权利性质的这种认识不利于域名的保护?

解答:本人认为,域名是一种新产生的民事权益,确切地说,至少属于一种民事利益,即尚未被法律所确认为权利的带有财产属性的利益。它今后的发展即要看信息业等生产力的发展,也要看社会法律建设的发展。日本将其看做为债权,实际上已经将其看做为一类民事权利。债权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财产权益,如果没有财产利益,市场交易中成为债的又是什么呢?

域名此种民事利益的价值是变动的,它有时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此种利益常常是不法之人窥视的财富,如果被他人侵犯,应否得到法律的救济呢?在日本债权是否存在被第三人侵犯的情形呢?被侵犯了是否会得到法律救济呢?

在我看来,计算机网络域名至少应当属于一种民事利益,这已经与日本学者认为的债权同属于民事权益了,在此点上似并无多大的分歧。

但好像日本的网络域名登记机关有官方色彩,因官方的登记而产生的,能否看成为一般民事合同而作为债权,进而获得民商法的全面保护呢。如果此种债权有别于一般债权、又否认是一种民事利益,在他人侵犯时,又没有法律救济措施,这对于信息业和运用域名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否有利,的确让人忐忑不安。所以,我确实有这种看法——“债权”观点似不利于对网络域名的有效保护。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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