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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制性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应该怎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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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成都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应该怎么给?授予限制性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是上市成都公司采取的三种基本股权激励模式。自2006年至2023年3月,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共计515家(占比18.39%)。其中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的最多,期权模式的次之,增值权模式的最少,仅有11家,如图1.1所示。同样,在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三种激励模式的使用情况和上市公司几乎一致。尤其是增值权模式,占比仅为1.37%,如图1.2所示。

图1.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占比

图1.2 新三板股权激励模式占比

这三种激励模式是否适合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特征、法律制度的差异对不同的激励模式有何影响?为什么增值权无论在上市公司还是新三板都很少采用?

限制性股权

什么是限制性股票?我们能看到的法律定义来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它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这里所谓“条件”是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限制性”就是在禁售期内不得对外转让,满足解锁期的业绩要求时,才可以解锁转让。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

以上市公司上海海尔(股票代码:600690)为例,根据该公司2023年4月11日公布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激励部分,授予的条件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司在最近一年未出现会计报告被否定、审计报告无法出具的情况或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或最近三年内因违规违纪被证券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三是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解锁的条件共有四个方面:前两方面与授予条件相同,即公司、激励对象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三,需满足两条公司业绩条件,一是公司业绩在锁定期内,净利润不得低于最近三个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二是进入第一个解锁期时,前一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股权激励计划实施首年公司净利润较实施前一年增长率不低于15%,进入第二个解锁期时,前一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次年公司净利润较实施前一年的年度复合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5%;第四,需满足个人业绩条件,即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

新三板的限制性股权

以新三板挂牌企业意欧斯(证券代码:831758)为例,根据该公司2023年7月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为该激励对象无证券相关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得担任董事、高管、监事的情况。

解锁的条件共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司在最近一年未出现会计报告被否定、审计报告无法出具的情况或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公司业绩符合考核要求,具体包括公司2014~2023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净利润达到上一年度180%以上,2018~2023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净利润达到上一年度150%以上,如果业绩指标未达到标准,解禁期相应顺延一个会计年度;三是个人考核要求,激励对象无违法违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等情形。

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

从前面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使用最广的激励方式。同样也是非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方式。但是与上市公司不同的是,非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权可以选择单项或多项权能进行限制,包括股权转让的限制、表决权的限制、盈余分配权的限制等;对于未限制部分,激励对象与其他股东一样享有充分的股东权利。这一不同也使得非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权更为丰富。

股权转让的限制

对激励对象的股权转让权进行限制可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授予的限制性股权设置禁售期限的规定:在企业上市前禁止相应股权的转让;在满足上市条件后,且当股票满足解禁可交易的情况下赋予股权转让权,不仅可对转让时间进行限制,也可对受让人进行限制。我们注意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虽然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但一定不能将退出通道“堵死”,否则这样的章程规定会被视为无效。

表决权的限制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赋予了我们可以将激励对象表决权限制在出资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之下。

当然在实践中,也常对限制表决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如在俞苗根与梁大力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中,股东俞苗根、华嘉定、李春莲、梁大力签订股东会议协议书,约定“股东依据3.25股东会决议和4.25公司章程确定的股权比例执行股东权利,非依出资比例”。在工商备案的章程中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只是为了备案,为说明这一问题,各股东又签订备忘录约定工商备案章程仅为满足工商登记需要,以内部章程约定为准。后各方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进行决议时产生争议,梁大力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约定有效。法院认为,出资与表决权可以适度分离,各股东签名确认的股东会决议约定的表决权是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可。

盈余分配权的限制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非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权作为股权激励模式的,可以对激励对象的盈余分配权进行不同于股权比例的限制,以满足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如在南辉实业公司与尼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中,南辉公司与上海市无线电三厂合资设立了尼康公司,双方在章程中约定了不同于出资比例的利润分配方式:南辉公司同意将新增全额利润用于上海市无线电三厂归还股本贷款,南辉公司暂不提取应得的利润,待上海市无线电三厂全部还清银行股本贷款本息后,尼康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逐年分批支付南辉公司应得而未提取的利润及利息。经南辉公司审计,1990~1993年其应分得公司利润合计人民币666 832.01元,但该款项尼康公司始终未支付,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盈余。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无线电三厂与南辉公司于1990年4月7日签订的扩资协议中,双方确已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方式和比例,依法有效。南辉公司亦未明示放弃其应分得的利润,因此尼康公司应向其支付利润。

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盈余分配权的限制不是降低激励对象所获授股权对应的盈余分配权的比例,而是结合表决权,形成通过创始人适当降低盈余分配权使得激励对象得以获得更多可得利益的情况下,保持或提高创始人表决权的一种激励模式。

知情权的限制

同股不同权可以被应用在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当中,但创始人不可以通过章程限制激励对象的知情权,从而实现不披露或不完全披露经营、财务信息的目的。具体内容在前文“知情权可否同股不同权”部分已详细介绍,不再赘述。

期权

期权,在《圣经》中就有了影子。《圣经· 创世记》第二十九章有这样一个故事:

拉班对雅各说:“你虽是我的骨肉(原文作“弟兄”),岂可白白地服侍我?请告诉我,你要什么为工价?”拉班有两个女儿:大的名叫利亚,小的名叫拉结。利亚的眼睛没有神气,拉结却生的美貌俊秀。雅各爱拉结,就说:“我愿为你小女儿拉结服侍你七年。”拉班说:“我把她给你胜似给别人,你与我同住吧!”雅各就为拉结服侍了七年。他因为深爱拉结,就看这七年如同几天。

雅各对拉班说:“日期已经满了,求你把我的妻子给我,我好与她同房。”拉班就摆设筵席,请齐了那地方的众人。到晚上,拉班将女儿利亚送来给雅各,雅各就与她同房。拉班又将婢女悉帕给女儿利亚作使女。到了早晨,雅各一看是利亚,就对拉班说:“你向我作的是什么事呢?我服侍你,不是为拉结吗?你为什么欺哄我呢?”拉班说:“大女儿还没有给人,先把小女儿给人,在我们这地方没有这规矩。你为这个满了七日,我就把那个也给你,你再为她服侍我七年。”雅各就如此行。满了利亚的七日,拉班便将女儿拉结给雅各为妻。拉班又将婢女辟拉给女儿拉结作使女。雅各也与拉结同房,并且爱拉结胜似爱利亚,于是又服侍了拉班七年。

今天的股票期权,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表述为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条件即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等。我们分别以上市公司、新三板的企业为例,看看期权所附条件以及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期权的条件。

上市公司期权条件

以上市公司上海海尔(股票代码:600690)为例,根据该公司2023年4月11日公布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激励部分,授予的条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在最近一年未出现会计报告被否定、审计报告无法出具的情况或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或最近三年内因违规违纪被证券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行权的条件共有五个方面:前两方面与授予条件相同,即公司、激励对象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共有两个行权期,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40%,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60%;第四,激励对象行权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第五,行权的业绩条件,一是公司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二是每个行权期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净利润较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一年的增长率不低于15%。

新三板期权条件

以新三板挂牌企业风帆电化(证券代码:430221)为例,根据该公司2023年10月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授予条件与前述上海海尔规定大致类似。行权条件共有两个,为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公司在两个行权期的年度每股收益年增长率不低于12%及15%;二是激励对象未出现离职、违法违纪等行为。

期权的效应与适用条件

从前文提及的数据来看,上市公司中采取期权激励的方式占总股权激励计划数的47.68%,新三板挂牌公司采取期权激励方式的占比为42.47%。该数据显示,期权激励也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激励方法。

我们认为,期权激励是效果最好的激励模式。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比,期权激励更多侧重激励对象未来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因为激励对象获得实际利益的时间是在未来,激励对象能否获得股票完全取决于公司的业绩成长和个人考核目标能否达成。同时,期权激励是期望理论最典型的运用。

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是由维克多·弗洛姆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如果个体预期某种行为会带来某种特定的结果,而且该结果对自己具有吸引力,那么该个体往往会采取这种行为。

该理论包括图1.3所示的三个变量或三种关系:

·期望,或者说努力—绩效联系,是个体认为通过一定程度的努力可以达到某种工作绩效的可能性。

·手段,或者说绩效—奖励联系,是个体相信达到一定绩效水平即可获得理想奖励的可能性。

·效价,或者说奖励的吸引力,是从工作中可以获得的结果或奖励对个体的重要程度。效价同时考虑该个体的目标和需求。

图1.3 期望模式

期望理论在实践中成功的运用,支持了该理论的观点,并且通过实证说明实现期望理论作用的前提,是使员工个体充分获取与期望目标有关的信息。日本京瓷集团的“阿米巴经营”模式、美国玫琳凯公司虚拟股聘用外部专业公司评估股价的方法都是非常典型的实证。

2023年11月25日,在日本大阪,KCCS管理咨询株式会社前代表取缔役会长森田直幸先生向笔者介绍了“阿米巴经营”模式。“阿米巴经营”诞生的背景之一是想要知道即时数据,目的是构建能够指导实际经营的管理会计。“阿米巴经营”特点之一是用核算来衡量员工贡献度并让员工持有目标意识。为了进行核算,公司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公布各个部门的收、支、利润等业绩信息,将专业的财务会计信息“翻译”成通俗易懂的管理会计信息。日航重建即采用“阿米巴经营”模式,导入部门独立核算制度,致力于让公司各部门及每位员工迅速掌握经营数据。例如,为了让机组人员迅速地把握每个航班的收支情况,首先确定一个航班的成本范围,飞行员的费用、CA(机组乘务员)的费用、机场服务费、维修保养费用、机材折旧费、燃料费等重要费用的单价。然后开发以能够尽量计算出按航线、按航班的单价为重点的计算机系统。第二天就能计算出航线的收支数据,并据此计算出机组人员的业绩,以及可兑现的奖励措施。此后该经营模式被逐步导入各行各业并取得巨大成就。

“阿米巴经营”成功最重要的原因是“阿米巴经营”通过非常小的组织,明确职能、责任,建立期望目标。然后通过及时的经营情况系统让各部门的每位员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了解与期望目标的距离,清楚实现期望目标可获得的利益。由此说明,期望理论成功运用的前提条件是,充分、及时地披露与期望目标相关的信息。

同样,玫琳凯等美国公司虚拟股计划实践中,为保证股价评估结论的客观性,聘用外部专业公司评估股价,并依据期望理论分析、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为员工设定一个期望目标——股权。通过员工的个人努力,达到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绩效考核条件,得到公司给予的股权奖励。

如前文所述,从需求层次理论分析,需求的满足有其先决条件,包括表达自由、调查自由、寻求信息自由等。而根据期望理论,为对激励对象产生激励作用,必须赋予可预知、可量化的期望与目标,才会使之有所行动。

期权在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广泛适用,是因为在上市公司与公众公司中,其作为激励措施的前提条件较容易被满足。而非上市公司则未必能够满足期权适用的前提条件。

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议事规则主要是用于保障信息的公开、表达的自由、集体中程序的公平,这两项制度是保证期权激励实施效果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从法律规定上看,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所适用的法律对这两项内容的规定并不完善。在限制性股权激励方式下,由于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实施时已经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还有《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作为支持;而期权激励下的被激励对象不仅无法律制度中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议事规则的要求,也无法获得《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在缺少上述两方面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期权的激励效应很难实现。

一方面,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采取期权激励的方式不会达到应有的效果。

所有激励模式的先决条件都是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议事规则、退出机制完善,这一点我们已经阐述过了。在非上市公司上述制度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满足不了动机理论中的人的需求;而采用期权激励的方式使得激励对象本身获得的权利十分有限,又要付出一定价款行权,导致期权激励的效果更差。因此,在未来可预期利益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建议采用期权激励的方式。

另一方面,实施期权激励成本非常高。

伊利股份公司(下称“伊利股份”)2006年12月28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表示无异议后的〈上海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该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伊利股份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期权,每份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八年内的可行权日以可行权价格(13.33元/股)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自期权计划授权日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行权条件为:首期行权时,伊利股份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首期以后行权时,公司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2005年相比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股权激励计划还规定激励对象应分期行权,首期行权不得超过获授期权的25%,剩余获授期权,可以在首期行权后的一年后、期权的有效期内自主行权。

2008年1月31日,伊利股份公布预亏公告,公告中称伊利股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2007年确认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成本费用,导致公司当年营业利润亏损971万元,预亏公告公布之后股价迅速跌停。

如前文所述,企业进行期权激励时,由于激励对象将以极低的价格获得价值较高的股票和股权,这将给企业带来极高财务成本,因此会出现伊利实施股权期权激励之后,由于将实施该计划授予期权对应公允价值计入成本导致账面亏损的情形。

此外,期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成本也十分高。依据期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权在行权时要根据七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在企业完成上市前后,根据上述法定公式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会非常高,这是适用期权激励所不得不考虑的巨大成本。

增值权

如前文数据所述,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新三板挂牌企业都极少采取增值权作为激励方式,仅占激励计划数分别为1.65%、1.22%。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我们来看看增值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

增值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和股权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股票和股权差价乘以授权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增值权激励的法律实质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奖金、福利,并不属于本书所讨论的股权激励范畴。但因为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因此在本书中一并作简单分析。

探寻其原因我们认为,增值权激励的实质是奖金、福利,因此与期权激励相同,应当按照七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旦公司经过多轮融资或完成上市,估值将大幅上升,此时激励对象承担的税负成本以及作为公司的财务成本均会非常高。

我们给一家生物医药公司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创始人引入的A轮投资对企业估值1.6亿元。他考虑在A轮融资后,拿出部分股权对应的增值权对员工进行激励,并希望在B轮融资时向激励对象兑现收益。

我们问:“预计B轮的估值会达到多少?”

他答:“上升1.4亿元,在3亿元左右。”

我们继续问,“那您准备拿多少股权对应的增值权进行激励?”

他告诉我们:“20%。”

计算后,我们告诉他,“那就意味着公司要一次性拿出2 800万元,您公司利润有多少?”

“……不到3 000万元吧。”

所以如果按照这个方案,一旦兑现增值权,公司不仅将没有资金继续投入到研发当中,可能连资金周转都会存在困难。这也是实践中很少有上市公司、公众公司使用增值权激励的原因。

为了避免税负风险,我们在给企业设计股权方案时,曾有企业提出激励对象兑现增值权的条件是外部投资人进入企业时,优先将激励对象的增值权对应股权予以转让,将转让价款作为增值权收益兑现给激励对象,以减少企业财务成本。我们认同该种方式的初衷和降低财务成本的效果。但其问题在于,大部分投资人并不会愿意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入企业,因为转让进入的方式意味着投资人的资金将由转让方获得,并未进入公司,无法对公司发展起到直接的帮助,这是非上市公司变通使用增值权激励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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