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固定资产储油罐编码归属于设备,我们加油站购进的油罐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显示:金属储油罐代码为031112,非金属储油罐代码为:031113。
根据是上述规定,目前增值税仍旧使用1994年的分类,储油罐的代码前两位为“03”,属于构筑物。因此,加油站购入储油罐的进项税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