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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也符合部分先进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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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嘉定布吉那边武汉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也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请问,应该按照哪项规定退税?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吗?

专业顾问回答

朱中明
朱中明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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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3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该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3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在8号公告执行期间内,你武汉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内选择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

比如,在2023年1月、3月选择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2月选择按照8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到期后,你武汉公司仍可以继续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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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
金丽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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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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