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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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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问,如果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额是5万元,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12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的部分,指的是12万的三倍,还是每月1万,不超3万?是月平均还是年平均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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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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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额是5万元,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12万元,不需要缴纳个税。
2.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指的是12万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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